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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镜泊湖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2015-09-29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景区详控规划的编制、修订和景区管理。规划的编制和修订由管委会牵头组织,经牡丹江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负责制定景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划审批景区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由牡丹江市政府或省政府审批。
    (四)负责对整个景区的开发、建设、保护和旅游服务行业进行管理。
    (五)完成省政府和牡丹江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内设机构及编制
    镜管委设8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环保局、社会事业管理局、旅游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核定编制44名。
    三、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预算单位
镜泊湖管理委员会2014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镜泊湖管理委员会本级和所属2个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单位名单如下: 

镜泊湖管理委员会2014年部门算所属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1

镜泊湖管理委员会

3

牡丹江市东京城水产试验站

2

镜泊湖园林管理处

4

 

    第二部分 2014部门决算表
    参见 附件 点击下载文件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2014年镜管委全口径收入2652.51万元,支出2645.75万元,收支结余199.87万元。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2014年镜管委支出2645.7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6.3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1.67万元,节能环保支出61万元,城乡社区支出2115.4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1.25
万元。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说明
    无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2014年镜管委“三公”经费支出14.31万元,比上年增长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33万元),公务接待费3.98万元。主要情况是因公出国(境)费增加8万元,比上年增长100%,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4年镜泊湖迎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地质公园中期评审,工作人员出国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六届国际世界地质公园大会发生因公出国(境)费6.24万元,以及按照省旅游局要求参加台湾发展促进会发生因公出国(境)费1.7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7.08万元,比上年减少75.3%;公务接待费减少0.38万元,比上年减少8.7%。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及省、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要求,镜管委将继续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细化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编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手册》,对镜管委2014年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八、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九、医疗卫生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支出。
    十、医疗保障: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一、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经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二、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三、城乡社区支出:反映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十四、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反映城乡社区、名胜风景区、防灾减灾、历史名城规划制定与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六、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十七、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八、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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