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景区详控规划的编制、修订和景区管理。规划的编制和修订由管委会牵头组织,经牡丹江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负责制定景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划审批景区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由牡丹江市政府或省政府审批。
(四)负责对整个景区的开发、建设、保护和旅游服务行业进行管理。
(五)完成省政府和牡丹江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内设机构及编制
镜管委设8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环保局、社会事业管理局、旅游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核定编制44名。
三、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预算单位
管委2016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镜管委本级和所属10个二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名单如下:
镜管委2016年部门预算所属单位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
6 |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票务中心 |
2 |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游客服务中心 |
7 |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接待办公室 |
3 |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南湖景区管理办公室 |
8 |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
4 |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执法监察大队 |
9 |
门区管理站 |
5 |
镜泊湖园林管理处 |
10 |
黑龙江省东京城水产试验站 |
第二部分 2016部门预算表
参见 附件 点击下载此文件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说明
镜泊湖管理委员会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总收入3961.4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961.48万元。
2016年财政拨款总支出3961.4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3.60万元,占11%;城乡社区支出3166.56万元,占80%;医疗卫生支出99.26万元,占2%;住房保障支出143.06万元,占4%;预备费119万元,占3%。
二、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
镜泊湖管理委员会2016年一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3961.48万元;其中: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294.85万元,占7%;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38.75万元,占4%;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支出3166.56万元,占80%;行政单位医疗支出37.15万元,占1%;事业单位医疗支出62.11万元,占1%;住房公积金支出120.63万元,占3%;提租补贴支出22.43万元,占1%;预备费119万元,占3%。
三、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说明
镜泊湖管理委员会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3961.4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196.14万元,占56%;商品和服务支出96.27万元,占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89.77万元,占17%;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860.3万元,占22%;预备费119万元,占3%。
四、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说明
镜泊湖管理委员会2016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此表无数据。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说明
镜泊湖管理委员会2016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此表无数据。
六、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镜泊湖管理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总收入3961.48万元;其中:财政拨入拨款3961.48万元。
2016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961.4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3.60万元,占11%;城乡社区支出3166.56万元,占80%;医疗卫生支出99.26万元,占2%;住房保障支出143.06万元,占4%;预备费119万元,占3%。
七、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镜泊湖管理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12.5万元,其中:汽车交通费支出12.5万元。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镜管委2016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八、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九、医疗卫生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支出。
十、医疗保障: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一、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经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二、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三、城乡社区支出:反映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十四、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反映城乡社区、名胜风景区、防灾减灾、历史名城规划制定与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六、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十七、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八、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