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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机动车辆入门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 2017-12-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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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镜泊湖国家“5A”级旅游景区秩序,全面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照牡丹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机动车辆入门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准入车辆类型

    按照车辆使用性质,准许进入镜泊湖核心景区的车辆共有六种类型:

1公务车辆:各级党政机关为驻景区工作人员配备的用于景区行政事务管理用车。

2执法车辆景区内各行政执法单位用于综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用车。

3工作车辆景区内从事公共事务的供电、通讯用车;医疗急救、森林防火等用车;相关部门所属非经营性疗养院用车;景区园林养护、环卫保洁、排污设施管护等用车;景区内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用车。

4生活车辆景区内证照齐全、符合镜管委开业审批条件的宾馆和经营网点后勤保障用车。

5、施工车辆:经镜管委批准的各类工程项目及景观景物维护维修作业用车。

6、临时车辆:经镜管委批准在景区内举办大型活动保障用车。

二、准入车辆审批

(一)审批部门

1公务、执法、工作和生活四类车辆由镜管委景区管理局负责审批。

    2施工车辆由管委会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初审,项目主管领导签批后,由镜管委景区管理局审批。

    3、临时车辆由镜管委主要领导审批。

(二)审批流程

1、由镜管委景区管理局负责审批的车辆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为每年425日起受理,经审批同意的准入车辆准入时限为一年,次年重新审批办理。

?符合条件的公务、执法、工作三类车辆申请人持“申请单位的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镜管委景区管理局办理。

?符合条件的生活车辆申请人持“申请单位的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镜管委旅游企业开业审批单”到镜管委景区管理局办理。

2、由镜管委具体项目部门负责初审的车辆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持“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工程效果图、施工方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镜管委具体项目负责部门办理。

3、由镜管委主要领导审批的大型活动车辆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持“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会议活动方案”到镜管委景区管理局初审后,报请镜管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准入标识

经审批同意准入的车辆到镜管委景区管理局领取“准入标识”,粘贴在指定位置后方可入门通行。

三、准入车辆管理

(一)准入车辆入门通知

     镜管委景区管理局将审批准入车辆的完整信息传至镜管委信息指挥中心备案后,由镜管委信息指挥中心将准入车辆信息传至镜管委门区管理站备案,按《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机动车辆入门管理办法(暂行)》入门通行。

(二)准入车辆门区(东、北门)通行管理

1、 公安、电力、森防、消防、医疗准入车辆可从北门进出。

2、其他公务、执法和工作准入车辆每日1700时至次日7:00时之间可由北门进出。

3、临时性突发情况需从北门进出的,须经镜管委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进出。特殊情况下,门区管理站可根据实际先准予进出,事后需书面说明情况。

4、其他准入车辆全部从东门进出。

5、所有准入车辆进入门区全部实行“人车分离,验证入门”。

(三)准入车辆景区内停放管理

1公务、执法和工作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停放,严禁在旅游景点、游客聚集区停放。

2、生活车辆每日上午900时至下午1600时禁止通行,在禁止通行期间车辆仅限在本单位院内或指定停车场停放。

    3、施工车辆、临时车辆必须按审批行驶线路和时间行驶,禁止通行期间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四、监督和处罚

    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准入车辆的审批和入门进行纪检监督,定期将执行情况向党工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报告。

2、镜管委景区管理局负责,综合执法局及执法大队配合,进行准入车辆的日常监管。准入车辆如有“人车不分离”入门、搭载游客、超时限、超区域运行及在旅游景点停放等违规行为,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次取消准入资格,全年禁止进入镜泊湖核心景区。

    3、镜管委信息指挥中心负责采集准入辆车的入门信息,负责用技术手段监管准入车辆“人车分离”的执行情况,将入门视频截图存档,每月15日和28日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纪检监察部门。

4、镜管委门区管理站负责准入车辆门区通行,严格执行“人车分离、验证入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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